实验室废旧试剂、固体废物处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人员身体健康,在执行《北京
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剧限药品和危险品管理办法》的原则下,针对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产
生的废液、废物的处理,特具体规定如下:
1、 实验室产生的废液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混合液体、废旧试剂;实验产生的
固体废物包括动物尸体、解剖实验后产生的残留物、实验使用的一次性用品等等。
2、 实验用试剂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领购、使用,实验室要控制各种试剂存储量,
不要过量存放。
3、 提倡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使用减毒或低毒试剂进行教学演示,倡导环保教学。
4、 产生废液、固体废物的实验室要按照环保的原则处理。
5、 每个实验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液、废物的处理。实验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6、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旧试剂要分类收集到学校统一提供的容器中,送到物资供应
中心集中处理。
7、 实验产生的固体废物要以实验室为单位,每日集中回收,(仿照医院废物处理)。
8、 在处理废液、废物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本室按照一定比例负担。
9、 对没有按照要求,随意排放废液、随意处理固体废物的实验室,一经发现,严格
处理。(当事人、责任人)
10、 对酸碱性较弱、低毒性、较弱腐蚀性废液要作稀释处理后,才能排放。
11、 本《细则》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03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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