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药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规则
总则
北京大学药学实验中心是由医学部正式批复成立的实体性机构,为部院二级管理,隶属北京大学药学院,日常运行由药学院直接负责。
药学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涉及到与实验室建设、发展和教学实践实训全部活动相关的人、事、物、信息、经费等,主要包括: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设置,教学实验室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教学仪器设备配置与使用,实验教学材料与易耗品管理,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管理与档案管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与培训,教学实验经费使用与检查等。
实验中心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关政策、建立有效运行机制和采取有效措施,使实验教学的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应有的功效,为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实验中心任务
第一条 药学实验教学中心首先承担国家计划内本科生的药学基础和专业实验教学,同时承担药学创新实验教学、药学院研究生实验教学、夜大学和网络学院等继续教育以及高校师资培训和技术人员培训。
第二条 根据学院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验教学整体方案,建立药学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组织系室和学科专家学者编写实验教材、教学大纲、指导用书,编制和引进多媒体教学课件,制作网络课程和实验教学视频录像。
第三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目标和教育部、北京大学、医学部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药学实验教学体系,制定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统筹全院的教学实验室,建立教学实验室的开放与管理的运行机制,提高教学实验室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完成各类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教学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条 协助学院和学系建设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和实验教学梯队,落实实验指导人员,保证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方案。
第七条 建立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 通过参加各种课题和项目,特别是主持软课题等进行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和中心管理建设研究工作,将各类教改项目的成果应用到实验教学中。
第九条 通过加强管理和服务为实验教学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物质基础,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培训和综合素质的培养。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良好的实验习惯、团结协作的精神、吃苦耐劳的毅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把教书育人贯穿于实验教学的始终。
第十条 与各学科和课题组建立良好互动关系,吸引科研型教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并将科研成果中适合本科生教学的学科前沿项目引入到实验教学中,提高本科实验项目水平。为研究生实验教学提供协助和保障。
第十一条 承担本科阶段的大学生创新实验、药学实验竞赛和毕业论文工作;
第十二条 创造条件全天开放实验室,特别是开展跨学科的药学综合实验,在时间和空间上支持药学拔尖人才的培养;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人力、物力,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实验中心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院建设的总体规划,充分考虑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学院和医学部统一管理、全面规划。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标准,多方筹措资金改善实验教学条件,使实验室学生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5m2,实现安全环保达标率为100%。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符合要求,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套。
第十六条 根据医药行业发展的趋势和药学专业硕士学位的需要,重点加强本科生和研究生实践实训基地的建设。搭建开放式的教学综合实验室作为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教育基地平台,以适应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注重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通过培训、自修多渠道提高他们的素质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教学实验室和中型以上教学仪器设备建设经各系室和学科提出后由学部和学院统筹考虑,整体布局,讲求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购置,不搞“小而全”。
实验中心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模式,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教学实验室的使用管理规定专门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心物资管理。中心所有物资(包括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办公家具等)均由实验中心指派专人管理,并建账、建卡,做到账、卡、物一致,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室的物资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由实验中心随时调配,以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人员管理。被实验中心聘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技术服务和管理任务,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实验中心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实验教学研究和实验室建设,服务于实验教学。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资金管理。实验中心的基础建设经费、实验教学经费和教学仪器经费等均由药学院统一管理,日常教学经费根据实验教学任务按学期或年度下拨至实验中心。小型仪器设备、消耗性实验材料和教学相关用品,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由实验中心负责统一购买和管理,并及时录入计算机建账。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管理。实验中心要按照学院制定的实验教学体系从事实验教学活动,中心建立统一的学生实验报告本、成绩评定办法和成绩管理数据库,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制定实验教学文件,组织实验教学检查和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每学期或每年度对各门实验课程形成的原始教学资料进行收集和归档,相关系室或实验课程负责人可留副本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及环保管理。实验中心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各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及环保工作。各实验室安全员每日检查一次,实验中心(副)主任每两周检查一次安全,确保实验室的环境和安全达标率为100%。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如实验项目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相关系室和实验课程负责人需及早通知实验中心,经中心评估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进行实验,如评估不同意,不得开设此实验。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实行信息管理现代化,其中信息部分包括:实验室基本信息、经费信息、人员信息、物资信息、实验教学信息、实验室开放信息、学生实验管理信息等,所有信息都将发布在学院或中心网页上,接受查询。
第二十七条 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指标及评分标准》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定期对实验中心的教学实验室进行评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北京大学药学院
201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