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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管理办法 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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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管理办法 校发[2006]269
  • [发布时间201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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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管理办法  校发[2006]269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用、资源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设立“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基金作为校内参加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制备、上机等)费用。通过课题申请、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资助有研究价值的课题。

第二条 凡是学校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研究生及本科生均有资格申请。大型仪器设备的机组人员不能申请使用本组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仪器选择

第三条 每年由学校为基金拨出专款。

第四条 参加开放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单价在20万元以上可公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性能指标良好、运行正常的仪器设备。

(三)有专职人员管理、使用、维护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参加开放的仪器设备如果性能指标落后、故障率高、开放服务质量差,学校将进行调整。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基金每学年度实施一期,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

第七条 每个申请人只能提交一份申请。学生申请课题,必须有导师的推荐意见和签名并负责交纳学生的测试费中的自筹部分。每份申请只能申请使用开放仪器设备中的一台。经批准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更换,如遇特殊情况(如:仪器发生故障等)需要更换的,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

第八条 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北京大学大型仪器开放测试基金申请表》。

第九条 《北京大学大型仪器开放测试基金申请表》汇总后,由专家组负责评审,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核后,签发《北京大学大型仪器开放测试基金卡》。

第十条 为扩大受益面,保证基金的使用效益,凡被批准获得资助的课题,其测试费中的2/3由本基金资助,1/3由课题自筹。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机组收到《北京大学大型仪器开放测试基金卡》后,要根据申请人的使用要求,在批准的基金额度内合理安排测试时间、做好测试服务。

第十三条 基金使用期限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基金使用完毕,获基金资助的申请人要根据课题的完成情况及时写出总结报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对未交总结报告的课题组,将不予受理下一次的基金申请。

第十五条 基金申请人必须在基金卡上签字,确认基金额度使用完毕后,基金才能作为测试费转入相应机组的帐户。

第十六条 转入机组帐户上的基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费用支出,还可用于本实验室的建设改造,机组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的费用支出等。

第十七条 如仪器设备更新,将把基金转到机组管理的新仪器设备上使用;如机组人员退休或工作调动,不能再继续使用基金,应由新接替管理仪器设备的人员使用;如机组人员退休,同时仪器设备报废,则结余基金的50%转入仪器设备所在院(系),50%转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作为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

第十八条 在当期基金使用过程中,如果由于机组的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工作状况不正常以及服务质量差,用户反映强烈的,将停止该机组参加开放,并将用户的测试基金额度转到其它机组。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0611286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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