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院首页>首页 > 北京大学医学部

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定

           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反映学校教育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20号令),加强医学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改革、创新实验环节、积极开展科技开发,培养具有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型、现代化的医药卫生人才,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是由医学部正式建立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与撤消必须经医学部正式批准,各类实验室均由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职能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从医学部实际出发,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现代化技术、设备先进、符合环保标准的一流实验室,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实验室的建设要注重投资效益的评价。

  第五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评估;加强实验队伍的建设,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评比考核,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一章 实验室的建制

  第六条 实验室建立的原则是:要立足有利于教学科研,有利于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技术、设备优势,鼓励开放共用。实验室的建立要体现一定的前瞻性。

  第七条 实验室建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充分的科研或科技开发等任务;有确定的实验教学课程和足够的实验教学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负责人和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以及有效的用人机制。

  5、有足够的实验室工作经费和建设经费。

  第八条 凡是要新建、合并、撤消实验室或更改名称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和可能,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 由系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建制报批表》;

  2、 经院、系务会研究,并由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设备与实

  验室管理处;

  3、 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医学部主管主任审批。

  不履行上述程序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无权决定实验室建制的变化。

          第二章 实验室的管理体制与规章制度

  第九条 医学部实验室(包括中心,以下统称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即国家级、校级、院(所)级、系级,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 医学部确定主管主任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医学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实验室工作主管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各学院(所)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全院(所)的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全室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第20号令对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实验室主任承担的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确定实验室各工作岗位的职责,组织各类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教学科研实验任务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完成;

  3、制定实验室人员培养规划,组织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并按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实验室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提出晋升和提职的意见。

  4、组织人员进行实验技术及实验装置的研究与开发,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5、组织实验室设备、仪器 、材料、工具等购置、维修计划,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负责组织实验室的物资清查、维护、保养、及验收工作。

  6、制定规章制度,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好技术保障工作。

  7、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抓好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岗位设置、职责及考勤、考核;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技术劳动保护;资料管理及科技档案管理等。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执行有关物资供应和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具体规定见《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北京大学医学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安全和保密制度具体规定见《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令,不得违反规定随便排放废渣、废气、废液,防止噪声污染。尤其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的管理,要求:

  1、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审批。

  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人员防护措施。

  3、放射性废物要存放到医学部放射性废物库。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清洁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照医学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院(系)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设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九条 在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时应参考国内外先进水平,确定发展方向,发挥特色。规划要考虑房屋、设备等物质条件,还要考虑实验队伍的建设,特别是水、电等环境配套条件。凡超过五万元的投资额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建设审批表》,凡超过二十万元的应进行全面的立项论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立项。

  第二十条 建设规划制定的步骤:

  1、编制学校实验室总体规划

  医学部成立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为领导、由实验室管理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实验室规划领导小组。该小组汇总审查各基层实验室规划,经过分析综合,再根据医学部的总体设想,编制成医学部总体规划初步方案。

  2、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

  规划要在中心主任、学科带头人或系主任领导下,组织一个规划制定小组,根据学校实验室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经费数额,结合对外调查研究和本实验室的现状优势,编制本单位的可行性论研究报告,经大家讨论,最后经中心主任或系主任、以及相关领导签字,上报主管部门审定。

  3、审议论证及批准立项

  实验室总体规划初步方案要提交医学部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请各学科专家在学术方向,技术优势等方面审议,最后经医学部主任办公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执行。

  4、在规划落实工作中,因涉及各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建立以医学部主管主任领导下、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和处理有关问题。

  5、基层各单位对各项规划任务,要指定专人负责,以保证规划实施过程顺利进行。

  6、规划一经批准,应保持稳定性,凡经进一步调研必须变动的,要及时办理更改手续,说明更改内容、理由、根据、经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议办理。若比较重大的变动,须经主管领导并报医学部部务会议审议。

            第四章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人员编制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大学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工人以及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实验室所承担的任务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医学部对实验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工人以及其他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培训途径,可以通过继续教育进行学历性的培训;通过人事处组织的师资和职工学习进行专业课程与知识的培训;通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某项专业技能的培训;各实验室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加培训。

              第五章实验室的开放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发挥投资效益,医学部提倡有能力的实验室对外开放。

  开放实验室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对象的广泛性:必须面向医学部以至社会开放,这是实验室开放的必要条件。

  2、时间的业余性:对校内学生开放应安排在业余时间。

  3、内容的提高性:开放实验的内容与课内已做实验内容原则上不应重复。

  凡是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实验室,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可以开放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实验室的开放和推动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医学部另行制定实验室开放收费标准和设立开放基金及定额补贴,各实验室参照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