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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损坏、丢失设备赔偿细则

    根据医学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特制定实验室丢失仪器设备赔偿的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范围及赔偿标准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工作不认真、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 ~ 100%

  2、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 ~ 100%

  3、保管不当,搬运不慎,领发、外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赔偿仪器设备折旧值的30 ~ 80%

  4、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失部分的10 ~ 30%

  5、对于本实验室内一些生活物品(如:照相机、摄像机、放像机等)非因公携带外出发生损失丢失者,按实物的原有价值进行赔偿。

  二、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损坏,经鉴定确属仪器设备本身问题或寿命问题,可不追究使用者责任。

  三、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情况,分担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