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全体师生员工都应增强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自觉爱护和使用仪器设备,严格执行各类仪器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经常性的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二、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均属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为责任事故,凡因遭受灾害、不可抗拒事件以及设备的自然损坏均为非责任事故。
三、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均应赔偿,在考虑赔偿的程度时,应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设备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及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四、 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形成书面记录送交学校有关部门,作为考绩鉴定的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还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处分。
五、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并填写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属被盗的设备,要同时报告保卫处。
六、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于赔偿:
1、 由于责任心不强,保管人员管理不当、实验室人员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2、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3、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 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与丢失。
七、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于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于避免的。
2、 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因设备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 经过批准,使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八、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少或免于赔偿。
1、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 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设备损失的。
3、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九、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委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造成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价值的计算。
1、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按比例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比例计算修理费。
3、 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设备,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修理费和零配件价值。
4、 本科生、研究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损坏丢失一般按应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减少,同时视情节轻重、本人态度等,确定减少赔偿额以及行政处理。
十一、 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的,根据每人的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处理。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甚至嫁祸他人者从严办理。
十二、 发生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时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对损坏丢失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并报告保卫处进行处理。
十三、 赔偿处理权限。
1、 损坏丢失设备价值一万元以下为一般事故,由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丢失事故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2、 损坏丢失设备价值一万元至五万元为重大事故,由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由设实处报学校备案,丢失事故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3、 损坏丢失设备价值五万元以上为特大事故,由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由设实处报学校审批,同时报教育部备案,丢失事故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十四、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情况,决定赔偿人应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偿还人单位负责催缴。对经过一再催缴仍故意拖欠者,学校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
十五、 赔偿费用于补充设备维修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和帐务手续。
十六、 此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