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所有仪器设备全部属于国家固定资产,是为培养学生、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行政办公效率和改善后勤条件的保障。操作人员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条 仪器发生故障时,设备使用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关闭电源、水源,保护现场,确保人身安全。
第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仪器损坏情况,分清事故责任,确属仪器故障,由使用单位提交故障分析报告,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报修,并按照审批权限落实经费。
第五条 经费落实后,由使用单位与仪器维修厂家联系,修理仪器。
第六条 维修结束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工作人员到现场验收,仪器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
第三章 经 费
第七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医学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维修费用均按照实际发生额以正式财务凭证结算。
第九条 凡属医学部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发生维修经费的支付时,原则上由医学部和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共同承担,双方负担的比例如下:
1. 用于教学年使用机时在800小时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按照2:8的比例由使用单位负担20%费用。
2. 用于科研年使用效益评估在60分以上的仪器维修费用按照4:6的比例由使用单位负担60%费用;年使用效益评估在60分以下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按照2:8的比例由使用单位负担80%费用。
3. 用于行政办公的仪器设备发生维修费用时,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全额负担。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后经过核实,确属人为责任事故,应该按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