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实验室是高校教学工作最基本的硬件条件,是学校和学院培养各类人才的基础设施。因此,实验中心实验室全面服务于实验教学工作,把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做为唯一目标。学校和学院采取最严格的措施充分保障教学实验室资源。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效率,北大药学实验中心教学实验室不按照学科设置,均由药学院根据总体教学计划来确定教学功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实验中心负责安排各实验室日常教学活动。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管理和工作人员由实验中心统一安排、协调,不经实验中心批准,不得收纳实验中心以外人员。
第四条 各实验室配安全员一名,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卫生、钥匙、门、窗、水、电,每天巡视、检查并做好各项记录。
第五条 各实验室物品如发生损坏、丢失,安全员要及时向实验中心(副)主任汇报,确定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实验室实验物品(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各种试剂等)不得长期囤积,两个月内不使用的要及时返库房。
第七条 各实验室内物品(仪器及配件、家具、材料、试剂等)需经本室管理人员同意方可使用,不经实验中心批准物品不得外借离开本实验室。
第八条 进入中心各教学实验室都需穿着工作服;教学实验室要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包括实验台、水池、试剂架、地面、墙面、窗台、仪器表面、门框、废品回收桶、药品柜等),物品摆放整齐;不存放与教学实验无关的杂物;空瓶、废液瓶、垃圾等要及时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污染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中心所有实验室内均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在完成基本教学任务且不影响后续实验课程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利用教学实验室,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可开放给学生学习使用,实验室开放阶段特作如下规定:
(1)进入中心开放实验室的学生均须提交“开放实验计划项目申请书”。
(2)学生进行开放实验需提前预约,实验时须严格遵守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3)开放实验的指导教师要认真审核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等,确定后指导教师签字,中心主任审批后,中心方可在时间和空间上给以安排。
(4)开放实验室学生须填写“实验中心实验室开放记录簿”。 开放过程中保证实验室安全,履行防水、防火、防燃和防爆措施,对没有安全保证的实验坚决禁止。
(5)开放实验需坚持力行节约的原则,尽量使用与实验教学课程相同的仪器和药品,可重复使用的实验材料一定要回收再利用。
(6)开放实验过程中药品仪器丢失、损坏,按照实验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7)开放实验结束后必须保证实验仪器、实验台面、试剂架及地面的清洁卫生,如发生与基本教学活动冲突的情况,必须以实验教学课程优先。
(8)实验中心在开放实验期间将安排工作人员与指导教师保持密切联系。
(9)开放实验如因实验设计不合理或实验操作失误致使实验无法正常进行,实验中心有权终止其实验。
北京大学药学院
201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