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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实验教学设备补充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12 浏览次数: 字号:[ ]
 
  • 北京大学实验教学设备补充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2-01-28
  •   

                     北京大学实验教学设备补充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设,改善实验教学条件,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学校设立北京大学实验教学设备补充经费(以下简称“经费”),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费来源:本经费由学校每年拨专款支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申请和审批等工作。

   第二条 经费用途:本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本科教学实验室中、小型实验教学设备的更新、改造、研制和维修。本经费是对各院系实验教学设备费的补充。

 第三条 申请范围:学校各本科教学实验室。

 第四条 申请条件:实验教学工作量饱满,实验教学体系完整,实验教学效果良好,能够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本科教学实验室。优先支持国家及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先支持面向多学科的公共实验教学平台。

第二章 经费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本经费每学年度实施一期,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大学实验教学设备补充经费申请表》,由院/系主管院长批准后报送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经费的评议和审批工作。

 第八条 为扩大经费受益面,保证经费的使用效益,凡被批准的经费,其中的70%由本经费支持,30%由院系自筹。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本经费在执行过程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统一管理,各申请单位严格按申请书中所列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申请单位将经费院系自筹部分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后,方可开始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审批通过的经费应于当年11月底至次年9月底期间执行完毕。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报告,主管院长批准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否则剩余经费将被收回并纳入下一年度进行重新分配。

 第十二条 各申请单位应在经费执行完毕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设备更新、改造、研制和维修的情况、所取得的效益和成果等(如与原报告中的预期效果有差距应说明原因),并由主管院长签章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对未交总结报告的实验室所在院系,将不予受理下期经费申请。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将于每年10月组织对各经费申请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无故未完成经费执行计划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将取消其随后两年的本经费及相关其它经费申请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经费来源及执行办法等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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