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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12 浏览次数: 字号:[ ]
 

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为确保医学部全校实验室和实验人员的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是全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是培养人才、促进医学发展的有力保障。为保证实验室的安全,实验室人员和参加实验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制度。

  第二条 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实验人员应认真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 各个实验室应制定实验室规则及实验室安全制度。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和含同位素、射线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盗管理制度,实验室的一切人员要认真执行。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每个实验室应选配一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本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或涉及射线、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

  第五条 实验室内电、煤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不许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第六条 含同位素、射线的实验室,必须限量领用,应配备防护污染的工作服、手套等,实验过程应按照废水、废物的安置和排放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室条件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

  第八条 实验室必须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在进行危险性实验时,必须有人监护。保持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通道堆放杂物。

  第九条 安全员要经常检查本室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往上报告。发生事故时,必须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条 各实验室的钥匙应由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每日下班时,实验室工作人员都必须查看水电、煤气和门窗等,切断电源,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

  第十二条 节假日前,各院、室负责人应对所属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落实值班人员,保证各项安全。

  第十三条 对于饲养实验动物的实验室,还应遵守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章 奖、罚则

  第十四条 对一贯遵纪守法,在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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