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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十二五”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2 浏览次数: 字号:[ ]
 

关于开展“十二五”高等学校实验教学
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12]33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为了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促进创新人才成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决定“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适应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一批高等学校以学校优势学科专业特色为基础,建设100个学科专业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形成优质资源融合、教学科研协同、学校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实验教学新模式,探索满足新时期人才培养需要的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方向,建立创新人才成长环境,支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服务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二、建设内容

  “十二五”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参照《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中的建设内容,并应重点突出以下方面特色:

  (一)实验室资源有效整合。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特点,统筹相关各类实验资源,鼓励学科专业交叉,建立有利于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实验体系,构建功能集约、资源优化、开放充分、运作高效的专业类或跨专业类的实验教学平台,为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实验和创新活动创造条件。

  (二)教学科研紧密结合。打通教学科研实验室壁垒,统筹教学科研实验室资源,促进科研支持实验教学、服务人才培养,把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将科研方法融入实验教学活动,向学生传授科研理念、科研文化、科研价值,使学生了解科技最新发展和学术前沿动态,激发科研兴趣,启迪科研思维,培养科研道德,提升学生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能力。

  (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密切联合。建立专业实验与专业训练、专业技能培养与实践体验相结合的实验教学模式,打造贴近实际的模拟、虚拟、仿真实验环境,联合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共同建设实验室、研发基地等,实现专业实验与科学研究、工程实际、社会应用相结合。以实验室为载体,探索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培养人才的新机制。

  通过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凝聚校内外各方力量,促进优质资源深度融合和充分共享,推动教学科研协同发展,引导学生在科学研究中学习,在社会实践中学习,提高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三、申报要求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面向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每所学校申报名额不超过2个。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和相关支持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十二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见附件,可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http://syzx.cers.edu.cn)的“政策法规”栏目中下载,制成WORDOFFICE 2003版本)文件1个。

  2.学校关于实验教学中心成立的批件以及有关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相关政策、保障措施、规章制度等文件。文件目录及所有文件制成1PDF文件。

  3.实验教学中心总体情况视频文件。其中应包括实验教学中心各实验室设备与环境的全貌。视频文件制成不超过20分钟的ASFWMV格式流媒体文件,分辨率640*480

  4.其它有关材料。

  5.以上1~4项制成CD-R650M/720M)光盘1~2张,光盘中电子文件的命名规则为:学校代码_材料类型编号_序号。学校代码可在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www.stats.edu.cn)查询,材料类型编号依次与以上申报材料及要求中1~4对应,序号从1开始编排。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本次申报采取函报的方式。函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及申报材料光盘(一式三份)。请各申报高校将本校申报材料汇总函寄(送)至我司,同时抄送学校主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520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评审验收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和网上公示后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建设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并适时开展中期检查。“十二五”末验收合格者授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五、经费资助

  对每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资助200万元建设经费,重点支持其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资源开发,模拟、仿真、虚拟等实验环境研制,实验教学模式创新,实验师资队伍培养、培训和交流,建设成果及经验的共享等。经费具体使用按《“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经费管理办法》(另发)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加大投入,精心组织,尽快启动建设和申报工作。

  联系人:耿琰  高东锋

  联系电话:010-6609785466096987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实验室处

  邮政编码:100816

  电子信箱:sysc@moe.edu.cn

  附件: “十二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doc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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